行政强拆的实施主体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时,可以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但需要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的扩张,拆迁在生活中变的非常普遍,很多人在拆迁的时候对于补偿不满意而拒绝拆迁,这时候行政机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房屋进行强制性拆迁,我国的行政机关部门是非常多的,强制拆迁需要由特定的主体来实施。
一、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二、与强拆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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