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7]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印发给你们(该套法律文书格式已经集成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中),请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遵照适用。原《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国土资发〔1999〕417号)、《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国土资发〔2001〕256号)废止。
二ОО七年七月三十日
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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