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后换了法院还有用吗
1.在各类案件转移至法院之际,原有权限实施财产保全的法院需及时解除相关措施;而当此受承接法院正式受理并处理这一案件之后,则需根据自身的权限,独立地对此案实施新的财产保全裁定;
2.在受承接法院正式受理并处理案件后,该院应当依据移送法院赋予的法律文书,以及移送法院提供的移送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解除保全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如果在变更人民法院之前就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在移送管辖的时候,人民法院肯定要把跟案件相关的这些手续材料全部移交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假如在这个过程当中先解除了财产保全,这等于又给了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时间,所以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二、被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这主要取决于在司法程序中,究竟是采用财产保全措施,抑或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果符合特定条件,那么被告便有权提出证据保全请求;然而被告却无权自行申请财产保全,仅能在其做出反诉之后,方可提出此类申请。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存在可能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或未来难以获取的风险,均有权向法庭申请证据保全;而若情形较为紧急,法庭亦可依职权启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被告在司法程序中同样构成了诉讼参与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n(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n(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n(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n(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n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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