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发生冲突之时,法律的明确要求为应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本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意定监护具备了更为优越的地位。
法定监护乃是依据法律条例直接确定监护权的归属及其排序。
然而,意定监护则表明了成人在其意识清醒之时,可自主选择他们最为信赖之人,这既可以是他们的亲人,又可以是非亲戚关联之人,并通过书面协议形式指定此人为其丧失行为能力之后的监护代表,负责照料他们的日常起居,以及处置他们的财产权益等相关事宜。
立法规制意定监护制度的初衷即是为了对成年人身心健康之自主意愿加以充分尊重。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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