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司破产可分两种类型:一是经济上的破产,主要是指企业严重亏损,所有者权益呈现负数,企业无法维持下去;二是技术性破产,即法律上的破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上的破产与技术性破产存在密切联系,技术性破产往往是由经济破产因素造成的,而经济上的破产则必然伴随企业技术性的破产,但两种破产形式在确认标准上确有不同,企业在破产时的实际状况则位于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有许多破产企业将公司破产和其所表现出来的企业价值的降低都归于企业经营环境的恶化和对手的竞争。但这种理由很难站住脚,因为在同一个行业中,所有的企业都面临相同的经营环境,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在经营环境恶化时走向破产,相反,多数企业还能做到健康生存,所以企业发生破产的深层次原因并不简单在于恶化的经营环境。按现代经济学的观点,企业组织是生产要素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各种契约(书面和非书面)的联结,企业的价值则体现为代理人依据契约对委托人利益的满足程度上。任何契约的制定和履行都有成本,尽管与市场交易契约相比,企业契约在有效地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不确定性、提高共同使用资产的信心和增强对不确定环境的应变能力等方面有着突出的、不可替代的优势,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不一致,再加之信息不对称的因素,使企业契约在制定和履行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成本,就是代理成本。一般而言,代理成本主要包括:订约成本;监督和控制代理人的成本;确保代理人做出最优决策或保证委托人由于遭受次优决策的后果而得到赔偿的保证成本;尽管有签订合约和强制执行,但由于仍不能完全控制代理人行为而引起的剩余损失(福利损失)。上述代理成本在以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中是现实存在和不可回避的。由于认识到代理成本的客观存在,企业的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会充分估计由代理问题所带来的对他们的财富所造成的损失(如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给委托人的利益带来的损害),降低为企业的股票和债券所支付的价格,进而企业的价值也就相应降低了,并且降低的幅度与具体企业的代理问题所招致的代理成本的大小直接相关。当公司的价值降低到低于公司债权人索取权的价值(即公司现行债务的面值)时,根据债权人的索取权需要得到优先满足的契约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固定索取权此时实际上已变成剩余索取权,而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则变成零。此时,法院将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布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将公司的控制权赋予实际上已成为公司剩余索取权持有者的债权人,并允许债权人通过重整和破产清算等手段来实现破产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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