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书与冻结通知书编号不一致,是什么原因
时间:2023-06-01 00:00:12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造成法院裁定书与冻结通知书编号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

法院对案件审理结束后,作出的判决书是有编号的,而冻结通知书是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时,法院强制执行而作出的,所以编号是和判决书不一致的,但冻结通知书会有法院判决书的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____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稿)

()字第号

____________:

我院执行____________一案,需请你____________对被执行人____的下列存款即予冻结。冻结期间为个____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

存款户名: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存款种类:____________

冻结存款金额:________

附:()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____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批准人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冻结债务人财产

起诉后,如果胜诉的,而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对方财产情况及应支付的金额大小,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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