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如下程序向建设单位索赔:
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二、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三、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汤汉军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湖北建筑房地产法律网创办人,地址:武汉市江汉北路九运大厦15楼C座,电话:132779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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