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股权质押与查封同时存在的,质权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质物、留置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和债权人的优先权留置权持有人。第二,如何办理股东股权质押手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以质押方式质押的,应当先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例如,质押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质押的,应当将股东出资证明书的所有权转让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股票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不是正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无需出具有效证明。(2)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质押的,先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押也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不转让的规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对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不同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票质押并向证券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票质押并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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