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需要哪些建议?
时间:2023-07-11 23:50:06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现行的减刑、假释条件是“积分制”,即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表现、思想教育表现等进行评分,此外还有表扬、记功、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等各种奖励,服刑人员的“个人积分”达到相应标准,即可申报减刑、假释。各地政策不同,积分不同。

假释需要什么条件假释条件是什么

假释具体需要以下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3、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4、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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