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西晨报报道,3年多前,阿元意外身亡,妻子阿香通过继承权公证继承了其在厦门的一套房产及银行存款。然而,阿元的非婚子小翔认为,他有权继承阿元的部分遗产,因此起诉阿香。近日,海沧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意外身亡引发继承纠纷
阿元与妻子阿香是台籍人士,且拥有美国国籍,上世纪80年代初结为夫妇。阿元2000年在厦门结识小翔的母亲阿云,两人同居,次年生下小翔。
2010年底,阿元回台湾办事意外身亡。阿香通过继承权公证继承了阿元在厦门的一套房产及银行存款。她还做了一份公证,明确自己是阿元的配偶,两人未生育任何子女,亦未发现阿元有其他子女。
非婚子打官司讨遗产
2011年,小翔起诉阿香,要求继承阿元的部分遗产。
法庭上,阿香称小翔并非阿元的亲骨肉。此外,小翔没有相关鉴定可以证明他和阿元的亲子关系。在阿元过世至提起诉讼时的近两年内,小翔对阿香处理继承在内的相关善后事宜未提出任何异议。
小翔则向法院出示了他是阿元儿子的证据,除了证人证言外,还有一份出生证明、一份《人口信息核对表》,上面父亲一栏都是阿元的个人信息。此外,还有几份小翔读小学时阿元在通知单上的家长签字。
小翔是不是阿元的儿子,有没有继承权,成了本案的关键。
非婚子被判享继承权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机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其制作的户籍信息可作为确定当事人亲属关系的依据。小翔提供的《人口信息核对表》,明确阿元是其父亲。此外,阿元的一位朋友作证,阿香和阿云、小翔认识,阿香还亲切地称小翔为儿子,小翔则叫阿香美国妈咪。可见阿香曾认可小翔是阿元的儿子。因此,确认阿元与小翔的父子关系。
阿元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其遗留的合法财产应由配偶阿香和儿子小翔继承。
由于阿元的房产通过公证过户到阿香名下后被阿香转手卖给他人,其银行存款也被阿香通过公证继承方式支取,小翔可另行依据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向阿香主张权利,要求阿香偿付其应继承分得的款项。
全文8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