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系统遵循两审终审原则,经过至多两次的审理流程便可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在有效判决已出且无错误或新证据证明其应被推翻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同时,检察院亦有权提出抗诉以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若在此基础上仍存在争议,则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提交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