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明确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医疗过程是否有错误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恰恰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俗称的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处置原则有哪些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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