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时间:2023-06-21 08:26:04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五)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一、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有:

1、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增加风险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未按约定或者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终止,双方在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未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索赔或者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7、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二、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主要如下:

1、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

3、被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5、保险标的转让造成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6、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7、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

8、保险期间保险标的部分损失。

三、保险人可以根据什么条件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基于以下条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1、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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