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提供的证词确实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与修改。
然而,若涉及到不实陈述或伪造证言,则必须对行为人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宗刑事犯罪所依据的证据体系相当复杂,涵盖证人供述、实物证据、证人证言以及权威性鉴定报告等诸多方面。
单纯地更改某位证人证词之内容,并不足以左右整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更不会因此而导致原有的刑罚发生变更。
此外,被告人的自白同样不能成为改变该案件刑罚程度的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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