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
提醒:
在选定的定点B级药店购买甲类药品,只可以累计起付线,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A级药店购买甲类药品,可以享受累计起付线和门诊统筹待遇;
C级药店和医疗机构购药和门诊医疗,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但不累计门诊统筹的起付线。
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甲乙类诊疗项目,均可享受累计起付线和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补助比例:
2.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性病)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包含范围:
徐州市可以享受门诊补助的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共有34种,在补助待遇上分为三类。其中一类门诊慢性病补助额度最高,二类居中,三类次之。具体如下:
(1)一类门诊慢性病:
1.慢性活动性肝炎;2.肝硬化失代偿;3.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4.肾病综合征;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肝豆状核变性;
(2)二类门诊慢性病:
8.结核病(活动期);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10.慢性心功能不全;11.病态窦房结综合征;12.冠心病(心肌梗塞);13.高血压病(Ⅲ期);1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5.多发性大动脉炎;16.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17.支气管哮喘;18.支气管扩张症;19.消化性溃疡;20.溃疡性结肠炎;21.慢性肾小球肾炎;22.类风湿关节炎;23.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24.系统性硬皮病;25.帕金森病;26.重症肌无力;27.抑郁症(中度)、躁狂症(中度)、强迫症、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
(3)三类门诊慢性病:
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病(Ⅱ期);28.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9.白塞病;30.骨关节炎;31.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32.癫痫;33.前列腺增生;34.强直性脊柱炎。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补助比例:
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按以上比例补助;乙类药品个人自付0~40%后再按以上比例补助。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10%后再按以上比例补助。
同时通过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另一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60%进行再补助。
患两种及以上疾病共有下列6种情况:
3.职工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包含以下六种:
1.尿毒症患者透析;
2.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3.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介入治疗;
4.恶性肿瘤患者的非放、化疗、介入治疗;
5.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双相情感障碍症)及相关辅助检查和对症治疗;
6.血友病。
职工门特待遇享受:
当次起付标准: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
年度累计起付标准:当门特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就医起付线累计支付到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目前为3949.3元)后,门诊就医时便不需要再支付门槛费,可以直接按照住院标准享受补助。
69周岁(含)以下的退休人员均按以上标准的65%执行,
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均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年度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
同时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实行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门诊特定项目疾病患者,在上述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最高补助限额再加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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