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属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所谓正当行为,国外一些《刑法》理论也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它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个人和社会有益。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正在发生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要件:
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二,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三,防卫的适时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第四,防卫的对象。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参与人,但不能损害第三者。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例如某甲在路上行走时,被两名歹徒围攻和殴打,让其交出钱财,甲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歹徒刺去,结果把路上另一名行人刺成重伤。某甲正当防卫的对象不符合条件,故某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一、私闯民宅可不可以正当防卫
可以,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意味着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来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显示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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