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之启动有两种因素:
1、申请人提出申请。《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专利局自行进行。《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
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取证与现场调查
一般说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因为审查员的主要职责是向申请人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那么,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申请人决定提供证据,审查员应当给予申请人一个适当的机会,使其能提供任何可能有关的证据,除非审查员确信提供证据也达不到有益的目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或者实物模型。例如,申请人提供有关发明的技术优点方面的资料,以证明其申请具有创造性;又如,申请人提供实物模型进行演示,以证明其申请具有实用性等。
如果某些申请中的问题,需要审查员到现场调查方能得到解决,则应当由申请人提出要求,经负责审查该申请的实质审查部的部长批准后,审查员方可去现场调查。调查所需的费用由专利局承担。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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