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出差期间,顺道回家取了衣物,却不想在返回合肥的途中遭遇车祸,在事后的工伤认定上,当事员工就此和公司产生了分歧,当事人认为这是工伤,而公司却认为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办了私事,因此不承认是工伤。近日,合肥市劳动部门给出认定,认定这是工伤。律师提醒,工伤认定有多种,要在第一时间里向劳动部门申请,以免后患。
出差顺道回家返程途中受伤
去年2月份,吴明远在从合肥前往宿松出差期间,顺道驱车回老家湖北省黄梅县取衣物,后在返回合肥的途中,在太湖县遭遇车祸受伤。事后,吴明远认为这是工伤,但其所在的公司却不承认,那么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受伤后吴明远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是在完成公司指派的外出维修工作任务返回途中受伤,要求认定为工伤。公司则认为吴明远虽是出差,但是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回老家湖北黄梅县办私事,不算工伤。
市劳动部门经调查取证后认为,吴明远因公外出,往返于合肥至宿松目的是受公司指派前往客户单位维修机器,返程途中回到与宿松县交界的黄梅县老家拿衣服后,继续返回合肥,并未改变吴明远因公外出的性质。吴明远接受公司指派外出执行维修任务时起至返回到合肥均属因公外出期间,因此劳动部门对吴明远作出了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最终上法庭
认定后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省劳动部门复议后维持工伤认定。公司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吴某返回时曾驱车至黄梅县,但基于发生事故地点是在太湖县境内,属于吴某等人由宿松返回合肥的可行范围,因此吴某应属工伤,故判决维持市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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