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农业承包合同应遵守的原则如下:
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符合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必须遵循民主协商、自愿互利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如下:
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形。此类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1.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数村民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
3.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有诉讼时效。现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分歧的,有的认为是民事合同,有的认为是行政合同。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合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有有关时效的规定。
如果承包合同是村民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那无争议的属于民事合同,当然也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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