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要求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犯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3.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明知其行为具有犯罪性质而放任其发生、扩大或者继续存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为伪劣产品,具有严重质量问题,仍然放任其行为的发生、扩大或者继续存在,情节严重。这种行为表现为对商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或者在明知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并且具有多次实施、持续时间较长、恶劣社会影响等特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的追究。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具有犯罪性质而放任其发生、扩大或者继续存在,情节严重。这种行为表现为对商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或者在明知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并且具有多次实施、持续时间较长、恶劣社会影响等特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为伪劣产品,具有严重质量问题,仍然放任其行为的发生、扩大或者继续存在,情节严重。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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