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规定农村自建房的面积
时间:2023-07-08 09:24:16 2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村(居)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批准建房用地面积的80%:(二)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三)原址重建的建筑面积在符合规划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不大于300平方米:(四)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0.5米,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

农村自建房时如何继承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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