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4.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6.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备注: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大学生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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