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为此种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法院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将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做出了生效判决,债权人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该判决。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权债务人虚假借款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是违背担保人意愿的,担保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担保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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