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现阶段的职场环境而言,一位雇员是否可以同时兼任两份或者以上的工作职责并不等同于他或她将自动丧失其与现就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涉及到如下几种情况,则雇主有权宣布该雇佣关系无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与其他企业建立了另一份劳动关系,而且这种行为已经对他或者她正在为之服务的那家原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一旦原雇主向该雇员明确地提出这一问题,而该雇员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纠正,那么原雇主也就有充足的理由与该雇员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吗
在双方达成一致意向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须遵循提前三十日通知之义务。
无论此种解除决定源于雇主主导还是劳动者自行提出,亦或是在任何意义上的协商解除方式下,相关法律条款均未强制要求提出解约一方需事先通知其对方。
我们必须理解,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包含提前通知之必要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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