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股东是指在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的人,作为出资人,按照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管理者选择权。但在实践中,部分股东滥用权利或者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涉嫌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若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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