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鱼儿文化用品公司因未经王俊凯允许,擅自在产品外包装、网店商品详情页面上,盗用原告姓名为商品标注“王俊凯系列”,并对外宣传“小鱼儿品牌推荐官——王俊凯”等,被王俊凯起诉了。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要向王俊凯致歉,并赔偿王俊凯经济损失34万元。
侵犯肖像权怎么认定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
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即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此案中被告之所以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是因为他们在把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用于商业宣传的时候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
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标准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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