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装修补偿属于哪些案件?原告南某是曾孙,原告南某和被告林某是婆媳。2000年,位于奉贤区的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申请了宅基地使用证。证书的登记所有人是被告的丈夫林才谋。被告人贾某及其儿子林乐某的姓名也记录在宅基地使用权表中。2006年,林乐去世,2009年,被告人丈夫林才去世。2009年,涉案房屋因征地拆迁。2009年12月25日,被告与上海市奉贤区规划环境服务中心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补偿410913元。本人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查明了以下事实:
(1)涉案房屋系被告及当时尚年轻的丈夫林才谋所建;
(2)林乐某死亡后,原告离开;
(3)林某于2008年2月14日立遗嘱,表明其全部财产归被告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林先生缺乏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基于上述事实,律师就代理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人贾某对争议房屋有重大贡献,可以多给点分,而林乐则应该少给点分。
涉案房屋的宅基地审核登记表包括被告人贾某、林某、林某。虽然林乐在2000年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时是未成年人,但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中批准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宅基地房屋共有人,因此上述三人对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此外,本案房屋系被告人与被告人丈夫林才于1985年建造,但房屋装修时林乐已成年,故应查明被告人贾某的身份。被告人贾某对争议房屋有重大贡献,可以多给点分,而林乐应该少给点分。二是搬迁补助、安置补助、奖励费、速迁费共计21731元,应归被告人贾某所有。
因为林乐死后,两原告离开房屋发生纠纷,所以搬家补贴、安置补贴、奖励费、快速搬家费应归被告贾某所有。三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被告人贾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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