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拆借的界定
时间:2023-05-25 09:52:41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资金拆借的界定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指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我国资金拆借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

二、企业资金拆借印花税规定

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8〕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三、企业向个人股东拆借资金的利息管理

企业向个人股东拆借资金也可分为有偿和无偿。对于有偿使用,同上述(二)规定,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无偿使用时,财税〔2018〕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出借方没有包括“个人”。因此,企业向个人股东无偿拆借资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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