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支付保险金额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叁年,该期限从被保险人已知晓或应知晓保险事件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限则是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益受损以及义务方存在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依循其规定执行。
然而,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在遭受损害后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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