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后,车辆如未能得到妥善修复,仍可以寻求保险赔偿。
首先,车辆遭受的损失将作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的基本前提条件加以规定。现行的《保险法》明确指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并导致相应财产损害时,保险人事先需要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必要条件之一便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失,也就是说,只要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那么保险人便有责任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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