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的调查是怎样进行的
时间:2023-03-28 14:32:30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侦查机关在接到公民或单位的报案、检举、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的线索后,应当进行犯罪消息的登记,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展开侦查;并立即向检察机关报告,以便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在初步侦查中,可以采取包括勘验、检验、鉴定、询问、查询、调取证据等不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的措施。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无证拘留,同时立即向检察院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检察院认为拘留不适当,应当撤销拘留,并立即释放该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执行无证拘留时如果出现紧急情况,还可以进行无证搜查;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2、在初步侦查过程中,只要侦查机关依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进行刑事立案登记后,应提交检察院并移交初步侦查中获得的全部证据材料;经检察院批准后,转入正式侦查。如果经过初步侦查,侦查机关依据当时事实和证据,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在进行不立案登记后,应提交检察院并移交初步侦查中获得的全部证据材料;经检察院批准后,将案件移交到治安行政部门处理,同时通知报案、检举、控告、自首的公民和单位。如此规定可以加强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时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即使该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继续侦查、审判,也可以作行政处理,以避免侦查部门和治安行政部门的重复劳动。

3、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应当要求下一级检察院移交相关的证据,并于收到复议申请15日内,做出复议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和下一级检察院。接到决定立案的复议通知书的下一级检察院应当立即立案侦查或指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一、立案的程序

立案程序实际上包括三个步骤: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在实践中,称为受案);

2、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即初查);

3、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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