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清单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指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是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做的记录。现场笔录指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以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行政诉讼证据清单怎么制作
同其他诉讼中的证据是一样的行政诉讼证据也由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等分类。所以在清单上要将具备这几项的证据类型注意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书证证据可为证明资料,书信形式的书面证据,以及罚款通知单等。物证证据,例如在商品制作中参杂的不合格原料样本等。视听证据可以是根据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录音和视频制品以及电脑中的数据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写在行政诉讼证据清单中的。鉴定的结论和勘验,现场笔录都是作为证据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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