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差别如此之大,其实根本原因在于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
城市房屋:
是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购房人通过购买享有房屋使用权。
农村住房:
使用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承包人,或者说是租房人。在补偿方面,现行法规或补偿标准的区别如下:
城市房屋:
补偿是根据房屋的用途、面积、当地经济状况和建筑面积,综合考虑。一般来说,人们可以达到满意。
农村住房:
补偿注意分为四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仍归集体所有,再分给村集体,一般很多农民不满意。在一些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中,为了促进拆迁工作的进展,方便拆迁管理,拆迁方往往成立临时机构,即拆迁指挥部,在这里工作的工作人员是从有关机构专门为这个建设项目调动过来的,拆迁工作结束后,他们将被撤回本单位。拆迁指挥部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能成为拆迁的法人。因此,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将给今后的安置带来潜在风险。被拆迁人认定谁是被拆迁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人是被拆迁人还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施工单位。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可能与他们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一些商业开发项目中,与被拆迁人直接接触的人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人,而是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他是被拆迁人,真正的拆迁代理人必须与拆迁代理人签订拆迁协议。拆迁代理人必须看委托书,并将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否则将视为没有拆迁许可证;二是真正的拆迁人将工程转让给他,由他来实施拆迁。拆迁人必须看到转让合同,并与拆迁管理部门确认。未经有效确认的,视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种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拆迁单位,受被拆迁人委托,参与被拆迁人的协商。项目拆迁工作完成后,将转入其他建设项目,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合同时,无论如何不得是被拆迁人,搬迁群众应该有多少头脑。拆迁公司和拆迁公司都有委托合同。合同中有些条款对拆迁公司来说是严格的。例如,拆迁公司同意拆迁公司的条件,以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于是,当条件无法实现时,拆迁公司就去找拆迁公司找拆迁公司理论,拆迁公司却不承认,因为拆迁公司不是拆迁的合法当事人,法官没有办法判断拆迁方是否履行合同或义务赔偿拆迁方损失。
(2)如果内容不确定,要认真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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