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3-20 20:13:22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此一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是一人公司,其股东至少为2人。但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远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费用承担责任。

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未尽职尽责,因自己怠于应履行义务的履行,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应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种损害赔偿,以发起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前提,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同样也是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股东人数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即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出资设立的,且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人数无最高额限制。

2、承担债务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3、转让股份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4、注册资本的区别。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1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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