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要件解释
时间:2023-10-17 13:10:06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制造麻烦、煽动是非、无理取闹、殴打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以及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客观方面表现为制造麻烦、煽动是非、无理取闹、殴打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以及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在主观上是故意。

软暴力寻衅滋事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软暴力寻衅滋事罪,是指利用软暴力手段,如言语威胁、恐吓等非言语方式,强迫、恐吓、刺激他人,或者对他人进行其他非言语方式侵害,从而引起他人不适或者心理伤害的行为。

软暴力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他人不适或者心理伤害,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软暴力寻衅滋事的行为,包括言语威胁、恐吓等非言语方式,以及强制、恐吓、刺激他人等行为。

3. 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非言语方式侵害他人权益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4. 构成要件:本罪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软暴力寻衅滋事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侵犯他人的客体;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所述,软暴力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对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总之,软暴力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犯罪行为,对他人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只有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软暴力寻衅滋事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对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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