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
时间:2023-12-04 14:43:30 1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广州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保障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确立了立法的目的、宗旨及立法依据,核心内容是明确了通过权益保障、规范管理等方式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国家层面直接规范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仅有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在国家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各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上海市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和汕头市的《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43号)为代表。近年来,广州市先后制定了《广州市电子商务“十一五”发展规划、《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关于鼓励扶持我市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因此,为推动本市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国际商贸中心的步伐以及进一步优化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借鉴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电子商务含义)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的定义并非学术上的定义,而是基于国家工商总局所指网络商品交易的定义。

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参考:《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43号)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促进原则)

本市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运作、规范经营、鼓励创新的原则,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说明:本条是关于电子商务促进原则的规定。本条借鉴了国家及省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中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本条强调了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必要性,注重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创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同时也要发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和创新发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

(五)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协调发展。

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强政策法规、信用服务、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广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以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发展,以应用带动环境建设。

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把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传统业务流程,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推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探索多层次、多模式的中国特色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促进各类电子商务应用的协调发展。

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机遇,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03月27日)

“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充分发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建更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环境,综合运用政策、服务、资金等多种手段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参考:《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本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43号)

第三条电子商务促进工作坚持企业主导、行业自律、政府推动、重在培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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