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受伤残需要如何申请认定
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流程是:
1.当事人提交书面的伤残评定申请;
2.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3.交通管理部门将伤残评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需要这些材料:
1.被鉴定人出入院记录;
2.被鉴定人病历本;
3.被鉴定人疾病诊断书;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
6.伤残鉴定委托书等。
鉴定要到正规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去做鉴定,做鉴定之前可先与鉴定机构咨询,交代清楚受伤的事由,受伤时间,治疗恢复的情况等。另外,需要本人亲自到鉴定中心做鉴定,他人不能代理。
三、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认定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n(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n(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n(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n(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n(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n(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n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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