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家教多次猥亵女童被终身禁业,为何这么判?
时间:2023-05-06 22:31:34 2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21年12月,黄某聘请已婚男家教李某为其10岁女儿补课,但没想到就是在补课的房间内,女儿竟然遭到了男家教的猥亵。母亲冷静安装摄像头记录罪证,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其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法院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适用从业禁止,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李某被终身禁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指出,性侵未成年人者,将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不仅是性侵犯罪,《意见》还规定了教职员工实施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都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从业禁止的提法并不新鲜,此前各地已有试点。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从业禁业时间多为3-5年,此次强调终身禁止,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的一大突破。

终身禁业的处罚是哪个机关作出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终身禁业的判决。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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