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分段确认,全程合并计算的办法确定:
(1)、1990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0计算,
(2)、1991年至1995年间的缴费指数按各年实际缴费计算。
(3)、在分段确定缴费指数中,对于1995年底个人账户建账前的缴费指数平均后低于0.75的按0.75计算。
注:建立个人账户后至退休当年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实际缴费计算,其中在计算退休当年的缴费指数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计算,在计算缴费指数时,未缴费的年限不参与计算.
2、特殊情况缴费指数的处理
(1)、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政策执行:
(2)、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补缴1990年底前的年限,缴费指数按照1.0计算;
(3)、补缴1991年1月1日后的年限,按办理补缴时的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
(4)、经过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按所缓缴时段的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
(5)、其他欠费补缴的,均应按办理补缴时的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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