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空抛物受害人举证书范本
时间:2023-08-02 16:34:21 1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高空抛物被告并非为高空抛物行为人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种举证:1、从高空抛物发生时间举证,若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时,被告并未在家,可以通过小区监控录像确定被告离开小区时间,如果被告当时在公司上班,可以由公司考勤和同事作证等;2、从高空抛物发生地点举证,被告可以举证由自己家坠落物品并不能坠落到高空抛物发生地;3、从高空抛物物品举证,若掉落物品较大或者掉落物品为花草类,被告可以举证自己家未种养花草,或家里有安装防护窗等防护用品等。

民法典中高空抛物一楼有责任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高空抛物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一楼是有可能的加害人,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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