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持居住证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2.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
3.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5.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8.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9.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10.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11.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12.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13.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14.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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