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于2005年9月份买了一套面积为94.26平方米的商品房,在2006年3月交房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为0.96元/平方米一年,但2008年收到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要求缴纳6.54元/平方米一年。我们无法接受,请问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此,该物业管理公司如要涨价,应与业主对该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议补充,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对该收费有疑议,除双方协商外,也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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