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从常德市区乘中巴车回鼎城区贺家山原种场。当车行至牛鼻滩镇观庄村时,彭某毒瘾发作,下车后准备吸食随身携带的毒品海洛因。正驾车巡逻的鼎城区公安局牛鼻滩派出所干警经过此地,见其形迹可疑,停车准备对其盘问。彭某见状就跑,并将随身携带的毒品海洛因扔到路边的草丛中。彭某被抓获后,丢弃的毒品被公安干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该物品净重20.03克,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
今年40岁的被告人彭某是个体户,鼎城区人。13年前,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后,被告人彭某检举了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并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0.03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彭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检举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有立功表现,均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国军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海洛因20.03克,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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