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13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七)其他方式。
羁押必要性公安审查的方式
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发表意见,检察机关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判断。有的地方将这种审查方式称为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同时规定,规定,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我们认为,邀请上述人员参加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不仅有助于提高审查的公信力,而且有助于他们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的这一新增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正能量。
法条链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14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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