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如何认定的
时间:2023-03-07 21:20:34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2、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一、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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