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涉及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客体,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所涉及到的犯罪客体是复杂的,包括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劣药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劣药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4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人需生产或销售药品,且药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 危害人体健康:劣药生产或销售的行为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包括损害肝、肾、心脏等主要器官功能,导致严重代谢紊乱、免疫力下降等。
3.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行为人需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4. 伪劣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行为人生产或销售的药品,其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5. 主观故意:行为人需具有故意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
6.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行为人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如《药品管理法》等。
根据以上构成要件,若行为人具有以上要件,且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在我国,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严重危害药品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一旦定罪量刑,将受到严厉的打击。
总之,生产、销售劣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会危害到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还会对公民的健康权利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药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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