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合同编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合同违约赔偿的归责原则有:
1.按照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的原则;
2.由过错方赔偿的原则;
3.以及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合理合法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归责的认定意义
违约责任的认定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体现了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原则旨在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保障社会公平。
2.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具有理论意义,它决定了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这一原则还具有司法意义,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4.对当事人而言,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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