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公司完成一次外部招聘,决定录用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王某。王某接到通知后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近期公司因业绩下滑,决定实行经济性裁员,王某被列入裁员名单。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王某提出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可以代替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王某双倍工资。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王某支付双倍的工资。
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二者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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