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起实行吗
时间:2023-12-16 20:06:32 4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起实行吗

1.犯罪责任和行政责任交集的,不会一起进行处罚,而是分开执行,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执行,刑事处罚由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例如交通肇事罪,需要行政处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执行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n(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n(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n(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n(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n(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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