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合伙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财产并成为合伙人。继承人的义务是合伙人的义务,包括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分担亏损的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逾期不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权利
1。共同财产权。所谓共同财产权,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不属于合伙人本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即所有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因此,中国的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它还规定,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在此,所谓其他规定是指退出合伙企业的情况,即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第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所有收入。合伙权。联合经营是伙伴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权利:
第一,决定合伙事务的权利。重大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决定。合伙人对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然而,合伙合同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协议。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房地产的处置和合伙企业名称的变更等事项必须得到所有合伙人的批准。其他事项应以协商一致、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决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第二,合伙事务的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是,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的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三,监督检查权。合伙事务执行人成立,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此外,当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单独执行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最后,查阅账簿。对于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账簿,以便在合伙企业决议中做出正确判断。要求利润分配。不言而喻,合伙人组建合伙企业和开展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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